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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首发:广西首次出台政策 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填补了行业、地方标准的空白

发布时间:2019-12-20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打印 作者:admin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要求(试行)》),明确制定了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填补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空白,为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依据。

 

《建设要求(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七项建设要求:一是基本条件,对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条件作出要求。二是矿区环境,对矿区规划布局、矿区绿化、矿区道路等矿容矿貌方面作出规定。三是资源开发方式,对资源开发利用执行、采矿规模,监测,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废水废气噪声等作出要求。四是资源综合利用,对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排放尾水温度,水利用率作出规定。五是节能减排,对矿区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作出规定。六是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对矿区在科技创新、数字化矿山建设方面作出规定。七是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该部分对矿区在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诚信、矿地和谐方面作出规定。

 

据了解,以往广西尚未出台过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要求(试行)》的出台填补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空白,完善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有效快速的指导矿泉水地热类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为我区矿泉水、地热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也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具体通知如下
 

 

 

桂自然资办〔2019〕397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善我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

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地热矿山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矿山。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依法办矿;有效的法定证照齐全,做到合法经营。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

(四)矿山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矿区环境

(一)矿泉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标识清晰,边界距离取水点不少于15米,取水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区内无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内,未设置居住区、水坑、厕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及工厂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设置对水源地及工厂生产环境有影响的企业,在水源地周边2公里范围内没有大型的养殖场。

(二)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区(含职工生活区)地面工程系统及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水源地、水厂场地整洁、美观;一级保护区地面全部硬化,不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矿区道路平整规范、交通方便,运行安全。

(三)矿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志、标识、标牌规范、清晰,设置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GB 14161 的规定。

(四)具有有效的植被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

(五)矿区主运输通道两侧有合理的隔离绿化带。

三、资源开发方式

(一)按照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采矿规模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二)矿泉水开采井、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止堵塞或泄露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位、水量、水温、水质动态监测制度健全;矿山开采原始记录规范,准确、及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有关报表,资源储量台账、档案资料齐全。

(三)达到矿山生产安全“三同时”要求,水土保持“三同时”工作到位。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矿区建有截(排)水系统,废水处理率达到100%,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地热水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要求。

(六)矿区和矿界周围噪声排放达到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应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 GBZ 2.1的规定,废气达标排放。

四、资源综合利用

(一)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二)重视技改投入,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先进,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显著,达到了自治区内地热或矿泉水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地热水、泉水做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保持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止地热井堵塞或泄露,防止热储层和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四)地热水排放尾水温度小于35℃,矿泉水利用率≥60%。

五、节能减排

(一)开采地热资源应按规定安装节能节水设施。节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二)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三)采用先进的节能生产工艺及设备,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严禁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的设备进行生产。

(四)积极开展优化生产工艺研究,减少废水排放量。

(五)积极开展优化生产工艺研究,减少固体废物排放。

六、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一)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 2010年后更新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占比达到50%以上。

(二)地热水、矿泉水开采、生产、水处理、计量、包装等实现全过程数字化远程监控,地热水开采、矿泉水生产、处理、加工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80%。

(三)产学研用科技创新平台完善,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要业务收入的1%。

(四)生产运营管理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智能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七、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一)设立绿色矿山建设的内设机构,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并形成制度性文件。

(二)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健全。

(三)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等齐全、完整。

(四)重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五)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维护职工权益,业主与职工关系融洽、氛围和谐。

(六)企业形象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

(七)支持所在地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安置当地居民就业;积极投资参与矿山所在地基础设施和文、教、卫等建设。

(八)建立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企业与乡镇、村(社区)及周边居民关系和谐,处理好各种纠纷及非合理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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